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对于诽谤罪之证明材料的搜集,既可由
受害人本人负责完成,亦可经由人
民法院指示公安部门给予援助配合。事实上,若受害人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诽谤罪
诉讼,然而在
证据搜集方面遭遇困难时,人民法院有权请求公安部门予以协助。因此,诽谤罪的证据搜集工作,既可由受害者、人民法院或者公安部门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