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文所定,
职务侵占案罚则与相关
犯罪金额严密相连。若涉事
犯罪嫌疑人为归还其
违法占有之单位财物,这一现象或可被视为展示出深深的悔过之意,因此,法院在进行罪行裁量时往往会充分权衡并考量到此一部分。然而,坐不坐牢,并非仅仅取决于退赃行为,尚需审慎衡量的因素众多,包括
犯罪事实的真相、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嫌疑人的悔罪态度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
刑事责任的情节等诸多方面。尽管如此,即使犯罪嫌疑人设法归还了
赃物,谨慎的法院依然可能会在刑期裁量过程中予以适当斟酌,但对于最终如何依法
定罪量刑,仍然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及其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细致推敲研究,做出最后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