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在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被依法
逮捕之后,作为司法机构代表的人民检察院仍然义务性的进行案件审查以确认
羁押的必要性。这就表明,如若符合
罪名的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过
刑事拘留程序后被人民检察院内部审核确认其无需继续羁押时,便应依法建议应当采取解除羁押状态或变更为其他严肃程度相应较低的
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这一行为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检察院建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此事的处置结果及时通知给人民检察院。因此,从法律意义上看,尽管刑事拘留事宜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未在具体条款中明确规定的事项。但需注意的是,按照已有条例,待进入羁押必要性审核流程并经过公正评估之后,人民检察院有权在十日内对于羁押与否做出适当判断,并将这一结果以
书面形式告知相关部门。故在此种严重程度下,羁押与否的审核及决策过程有可能在十个工作日内得到妥善解决。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刑事拘留程序结束后会立即进行正式的逮捕行动,而仅仅是指
拘留后的审核与决策过程有可能在十个工作日内得到圆满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