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明确阐述,
袭警罪所指向的
犯罪对象主要为“当值中并对其职务职责抱有合法履行责任的人民警察”。对于协警这一群体,他们通常被视为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的协同助手,至于他们的身份和职能范围则可能因为地域差别以及具体工作内容差异而有所不同。如果协警在执业过程中承担的任务相当于人民警察的职场职责,并且这些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的,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类协警可以看作是人民警察整体中的一员,因而就可能成为袭警罪的主要针对对象。然而,若协警并不具备人民警察的法定职业地位或者相应的职权,那么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将无法被认定为袭警罪的
犯罪主体。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事件的详尽细节进行深入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
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
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