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挪用资金类
犯罪案件的
侦查权通常归属公安机关行使。然而,若此类犯罪与国家机关
公职人员
滥用职权行为有关联,同时亦被子民检察院在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过程中所发觉,则检察院有权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同样地,针对公安机关已负责侦办的与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职务行为相关的严
重犯罪案件,倘若需要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接手处理,且经过省级以上检察院批准,检察院也可启动
立案侦查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文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所需具备的条件包含
数额较大、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实际用于营利活动或是
违法活动等几个方面。当挪用资金数额庞大或极为惊人时,相应的
刑罚将会更加严厉。若在
起诉之前能将先前挪用的资金予以悉数归还,那么将会被酌情给予轻判甚至
减轻处罚;假如罪行本身较轻,也有可能会获得减轻乃至赦免的宽大处理。总而言之,尽管我国立法机构并未明确写入关于挪用资金案的
立案管辖规则,但在实践中,这类犯罪大多由公安机关承担主要侦查职责,而检察院在特定情形下也具备直接进行侦查活动的权利。对于如何确定
罪名成立所应具备的具体要求,这其中除了需要考虑被挪用资金的数量、用途之外,更加关键的是能否及时完成资金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