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倘若刑事
犯罪嫌疑人处于脱逸状态、具有醜恶的行径且已然成为依法应予
逮捕者,在此种关键时刻,公安机关便可行使职权,通过向社会公开展示通缉令的方式,实施各种有效手段以期将其成功捕获归案。然而,本条款并没有具体指明何种类型及数额之
盗窃罪才能够被允许登上网络通缉名单之中。实际上,通缉行为主要是鉴于犯罪嫌疑人为公众安全或他人权益所带来的潜在威胁,而并非完全基于
犯罪事实所涉及的金钱数量进行考量。因此,对于是否需颁布通缉令这一问题,往往需要由肩负打击
犯罪重任的公安机关依据实际案情与法律依据来作出理性判断和决策。若犯罪嫌疑人涉嫌犯下盗窃罪并且已经逃脱法律责任,那么此类公安机关完全具备发布通缉令以进行严厉追捕的合法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
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