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当
被害人因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损失之时,他们在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享有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若被害人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
诉讼费用往往会由
败诉方承担。然而,若被害人不幸离世或是失去
行为能力,其
法定代理人或
近亲便可代为行使此项权利,此时诉讼费用仍然由败诉方承担。若是涉及到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受到了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诉讼费用亦将由败诉方承担。在涉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中,倘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决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求被告人对因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物质损失进行
赔偿,那么诉讼费用理应由败诉方承担。同样地,若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或集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仍需遵循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
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