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当存在以下七种特殊情况之一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
犯罪嫌疑人或
现行犯实施强制性
拘留措施:1. 犯罪嫌疑人正在准备实施
犯罪行为或者是已经实际进行了
犯罪后立即被侦查部门察觉到的;2. 被害者或者现场目击
证人直接指认其为罪犯的;3. 在犯罪嫌疑人的居所或者工作场所内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重要
证据的;4.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意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过程中的;5. 犯罪嫌疑人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6. 犯罪嫌疑人没有透露真实姓名和居住地址,身份无法确定的;7. 犯罪嫌疑人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因此,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以上列举的七种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采取
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