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明文细述,对于那些已经被判定为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们,只要他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循监狱里的各项规章制度,虚心接受社会改造,确实有了悔过自新的思想表现,抑或是展现出了立下功劳的行为,那么,他们就有机会得到
减刑处理。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条件并非绝对,而是应当结合每一位罪犯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最终作出的酌情裁决去综合考虑,才能给出最客观公正的判断与决策。更为具体地来说,如果某个人因为涉及到开设赌场等
犯罪活动而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只要他能在此期间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定,积极参与教育改造,真正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有了明显的悔改之意,甚至还能在改造过程中展现出
立功的行为,那么,他就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