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明确的是,
贪污罪并非两种独立
犯罪行为的集合体,而是一种独立且完整的
犯罪类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贪污罪的
量刑裁决标准主要是基于其涉及金额的多寡与
犯罪情节的轻重而予以确定。具体来说,
贪污金额处于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范畴内,或者具有其他相对较重、沉重或者格外严重的犯罪情节时,都会直接影响到
犯罪者所面临的惩处程度,具体对应可能包含
有期徒刑、
拘役、
罚金、
没收财产等多种
刑罚方式,甚至在极端情况下,还会被
判处死刑。因此,可以说贪污罪的定罪与量刑都是基于单一的
犯罪事实及其情节进行考量的,而非由两个或多个犯罪行为共同构成的所谓“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
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