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83条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在异地执行
拘留、
逮捕行动时,有义务向
被拘留、逮捕人员所在区域内的公安机构通告有关情况并获得其全力协助与支持。这也就意味着,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及
法规约束下,
刑事拘留工作是可以在异地开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
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逮捕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逮捕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