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零二条款明文规定,任何类型的审判结果都必须在公开的场合中向大众公布。这就意味著,在处理
故意伤害犯罪案件时,无论是作出当庭宣判还是在随后定期公布判决,这种
公开宣判的行为都是被法律所允许的。倘若法院选择采取当庭审理并公开宣布判决结果的方式,那么该法院有责任在收到
判决书之后的五日内,及时地将判决书送达到案件的
当事人以及代表国家
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手中。而对于那些选择定期公布判决结果的法院来说,他们需要在宣布判决结果之后的第一时间内,将判决书送达到案件的当事人以及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手中。此外,判决书还应同时送达给案件的辩护律师以及
诉讼代理人。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故意
伤害罪的判决是完全可以通过公开的法庭审理和宣判来完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