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明文规定,
刑事案件应由
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如若由被告人身心常驻且熟悉环境的法院来主导审判工作,更有助于推动公正、公平并明智地作出裁决,那么该法院亦可享有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权限。由此可知,在
合同诈骗罪这一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中,其
管辖权原则上应归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所在地法院,然而,倘若有充分理由证明由被告人身心常驻且熟悉环境的法院来主导审判工作,将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与合理,那么该法院同样有权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
犯罪地的人
民法院
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