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中的
受贿罪的构成要素之一便是帮助犯,这是指在整个受贿
犯罪过程中起着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
从犯则是指在
共同犯罪活动中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在受贿罪案件中,被认定为帮助犯的涉案人员实际上也应当归类为从犯。
在对受贿罪的帮助犯进行具体判断及
定罪量刑时,必须综合考量以下多个重要方面:首先,考察涉案人员是否真正参与到受贿行为的实际执行之中,例如提供有价值的情报、协助运输贿赂财物等具体行动;其次,需进一步查证该名人士是否真的对受贿行为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例如协助受贿者掩饰真相、设法将
非法所得赃款转移至他处等等;再次,需要深入分析该名人士在整个共同
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以确定其是否确实起到了次要或辅助作用;最后,还应关注该名人士是否存在
自首、
立功等法定从轻、
减轻处罚甚至免除
处罚的情节。
总而言之,对于受贿罪的帮助犯,我们应该依据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相关情节,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准确的定性并给予适当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