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明文规定,
非法采矿罪是指触犯矿产资源
法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采矿活动,或者擅自侵入国定矿区、对国内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之矿区以及他人所设立的矿区范畴内进行采矿活动,或者明知故犯采掘国内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且情节极为严重的行为。然而,需要明确区分的是,此罪行并不能被视为
盗窃罪。这两类
犯罪在
犯罪构成特征上存在显著差异,非法采矿罪重点指向了违反矿产资源开采方面的相关法规,而盗窃罪则更加专注于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因此,从严格意义来看,非法采矿并非盗窃罪的替代品或同质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