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文规定,涉及交通
肇事罪类
犯罪案件被告人若符合如下任一情形,则酌情予以准许
暂予监外执行:1.如存在严重疾病且确需
保外就医治疗者;2.怀孕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3.生活无法自理,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将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者。若被告人确实患有严重疾病,且必须进行保外就医治疗,则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之前,暂予监外执行事宜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作出决定;而在交付执行之后,暂予监外执行则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至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