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以及第八十二条之具体要求与规定,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
拘留逮捕流程大致可划分为以下六个既定环节:首先,警察部门在面对一些突发情况时(例如发现
犯罪嫌疑人正处于筹备阶段或已经实施了罪行并且立刻被抓获),又或是存在其他法定理由之时,即可依先例进行拘留;其次,在拘禁
被拘留者之后,警察机构最早应在拘留次日起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将被拘禁人员移送至看守所予以
羁押,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其
家属;再者,在
拘留期限满二十四小时之后,警察部门必须对被拘留者展开进一步的审讯工作,若发现被捕者确实涉嫌
违法犯罪行为或
证据确凿,则应立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请求;接下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警察部门的逮捕申请后,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若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将该决定送达给警察部门以供执行;最后,警察部门在收到逮捕决定后,应立即执行逮捕行动,同时将逮捕结果通知被逮捕者的家属。此外,被逮捕者应被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以上便是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
刑事拘留逮捕的基本流程。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还会涉及到其他相关的法律程序及规定,但根据上述法条所述,这些环节构成了拘留逮捕的核心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
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