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邮件分拣人员借用其职责所赋予的权限之便,对原属本单位的财产实施了非法据为己有的不当行为,而且涉及到的金额规模较大,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相关条款,该行为极有可能被视为
职务侵占罪。然而,对具体案件而言,其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其中包括分析分拣人员的行为是否确实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
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量是否符合“
数额较大”的法律规定。在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前提下,分拣人员的行为才有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