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
寻衅滋事罪系指以特定行为的实施为手段,进而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破坏的
犯罪行为。对于此项罪行的构成要素,涵盖了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其行为表现出的客观性质,以及这些行为给社会秩序所带来的破坏程度三个方面。然而,若亲戚或朋友上门找麻烦,若这仅仅是属于正常的社交活动或是家庭内部
纠纷,那它本身并不能直接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是,如果这种行为已经明显超越了正常的社交范畴,截然无视道义地采用随意殴打、追赶、阻挡、
侮辱谩骂、恐吓威胁、强行夺取或任意占用
公共财产或
私人财产等等一系列行为,并使社会秩序因之遭受极为严重的破坏,那么此时此类行为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至于是否确实构成寻衅滋事罪,则需考量整个案件中的具体事实细节与情节方可做出最终判定。假设亲戚朋友的行为符合以上
法规中所列出的任何一种寻衅滋事的
违法行为,且该行为确实已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他们的行为便有很大概率会被视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反之,若情况并非如上所述,那么他们的行为便不能被判定为此
罪名成立。在判断某一特定事件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时,我们还应全面考虑到行为人的初始意图、其行为方式及其所带来的后果、行为是否存在预先筹划、被告是否曾有
犯罪记录等多重因素,然后综合这些信息进行系统分析才能得出最后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