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对教唆他人实施
犯罪行为的,应依照其在
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予以惩处。这就意味着,在涉及到
受贿罪的事件中,若出现了教唆他人
行贿的行为,那么教唆者便需根据其在共同受贿活动中的角色和作用,承担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若教唆的对象为尚
未满十八岁的
未成年人,则教唆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然而,该法条款并未明确指出受贿罪是否能够存在
教唆犯的问题。一般而言,受贿罪是指
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收取财物,以实现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倘若有人教唆国家公职人员从事受贿活动,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视为教唆犯。在实践中,是否构成教唆犯还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判断。假如有人成功地教唆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受贿,并且受贿行为已然发生,那么教唆者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的教唆犯。反之,若教唆者的行为未能引发受贿行为的发生,那么其可能并不构成
犯罪,或者可获得从轻或减轻
刑罚的宽大处理。总的来说,虽然受贿罪确实存在教唆犯的可能性,但其是否成立仍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深入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