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的明文规定,对于受贿罪的
量刑,一旦被判定为
有期徒刑者,就理论层面而言,最长可依法进行
减刑的期限为原
判刑期中段,即二分之一。然而,具体减刑额度与时长,则必须参照
犯罪分子于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形,例如是否模范地遵从
监狱法规、积极参加再教育改造过程、有无心存悔过之情并有显著表现或者
立功行为等等诸多方面综合考量后才能予以确认。若犯罪分子有
重大立功表现,则应当依照法律许可酌情予以减刑。由此可见,
受贿罪判决十年的罪犯,其最终能够得到的最优减刑机会,理论上最高可达五年。尽管如此,这仅是在理论上的最大数值而已,实际的减刑颇为时限仍须根据各个案件的特殊情况而由
司法机关进一步审议裁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