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法律规定,对于犯下
贪污罪行的
犯罪嫌疑人来说,倘若其在被
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如实陈述自己的罪状并承认错误,呈现出真正忏悔的态度,同时积极主动地归还贪污得来的财物用以弥补因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努力阻止或减轻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而且在此过程中
涉案金额达到了一定规模或者存在着其它较为严重的
犯罪情节,那么他们均有机会获得宽大处理,即得到从轻发落的判罚,甚至是减轻或直接撤销追究
刑事责任的判决。因此,如果某位受到贪污
罪名指控的
当事人在面临
公诉之前自行
投案自首,并且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理论上讲,他/她的最终判决刑期是有可能得以缩短的。然而,实际的刑期减免幅度则需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裁决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