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在作出对
犯罪嫌疑人缺席的判决后,务必将
判决书原件发送至被告人
家属或其派驻代表手中。倘若被告方或其亲朋好友对这一裁判表示反对,他们有权向更为高级别的人民法院提交
书面形式的上诉请求。同时,人民检察院如若认为所发生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的判决出现了错误,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然而,该法条并没有明文规定在庭审判决过程中
取保候审成功之后,应该以何种方式将此消息传达给被告人家属,尽管如此,依据
刑事诉讼的
基本原则和流程,一经法院批准被告人获得取保候审资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便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通知被告人及其家人。这个通知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文件、电话通知或者采用其他适当而有效的途径。假如被告人家属希望了解案件的详细进程以及最终判决的结果,他们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从上述机构处查询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
缺席判决后,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或者其
近亲属。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