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272条之规范,
挪用资金罪行之处理方法应视具体事件而定。若挪用资金
数额较大且逾越三个月仍未归还,抑或是未超过三个月却达到数额较大程度且用于盈利性或非法目的,该
行为人恐将承担起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及
拘役等
刑事制裁。若数额额度极为庞大,其
刑责规模可能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若挪用资金数目触犯特别巨大标准,其所承受的
刑罚可能高达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倘若在启动
司法诉讼之前,其行为已经成功归还全部或部分资金,那么针对
当事人的惩罚力度便有望得以降低甚至完全豁免,尤其是当此举对
犯罪情节构成较弱影响时。因此,对于挪用资金罪之解决方式,主要依赖于法律程序的推动与执行,尤其是调查、
起诉以及审判环节。同时,若条件允许,通过积极退赔挪用的资金亦有助于减轻或消除当事人所需承担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