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的
聚众斗殴罪中,
当事人是否真正了解情况的认知程度是决定其是否构成该
罪名的重要因素之一。换言之,当某位人士被他人误导以为自己参与到了聚众斗殴之中,然而实际上并无知晓详情且并未实施任何相关
斗殴行动时,此人或许无法被判定为犯有聚众斗殴罪。然而,倘若这位人士在清醒之后依然选择加入斗殴行列,那么便可能被认定为触犯了聚众斗殴罪。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二百九十二条法律规定,聚众斗殴罪的产生与成立需要
行为人和主观方面同时具备一定条件。而倘若某人确实对事件无从知晓,那他可能无从符合
犯罪主观要件的要求。然而,如果他在清楚事实真相后依然坚持参与斗殴行为,那他很有可能符合了犯罪主观要件的要求,进而构成聚众斗殴罪。因此,对于不知情这一因素而言,并不能单独决定某个人是否会构成聚众斗殴罪,需要对具体的案情和
证据进行深入分析才能做出准确判断。若某人确实对事件毫不知情并且从未实质性地实施过斗殴行为,那他可能不会触犯任何罪名;反之,若是在明白事情原委后仍继续参与斗殴行为,则可能会构成聚众斗殴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