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八条的严谨规定,任何未获授权的监禁他人生理特征的活动,或借由其他不正当手法剥除他人自由权的行为皆被视为
非法拘禁罪。若涉及到非法拘禁
罪名的指控,是否准许取保候审的决定将由司法机构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及
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状况进行综合考量。倘若犯罪嫌疑人满足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例如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
司法部门可能会作出允许其取保候审的决定。在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有义务遵照相关宪法
法规,例如必须得到合法授权才能离开指定的地域范围,禁止与特定人群接触等等。在这些规定上有所逾规的话,司法机构有权撤回此前颁发的
取保候审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