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明文阐述的规定,
贪污罪属于可给予
减刑的罪行范畴之内。这一条
法规明确了对于贪污罪的惩罚法度,而且在第三项款项中有言明,倘若被控告犯有贪污罪之人在正式
起诉之前能够如实地坦白自身罪行,展现出发自内心的懊悔之情以及积极地退还
赃物,以避免或者降低侵害后果的发生,并且其行为具备符合上述第一项款项所定义的情况,是可以考虑从宽、减轻或免除
刑罚的。另外,若根据
犯罪情节等诸多因素综合来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人
民法院是有权在
死刑缓期执行满两年期限依法减为无期
徒刑之后,再作出关于其
终生监禁的裁定,但是在此过程中并不包括对罪犯进行减刑或
假释。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在特定情况下,贪污罪是可以适用减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