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洗钱罪的相关事件,评断
从犯的标准往往涉及到对嫌疑人在
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到推动性或者辅助性影响力的评定。依据我国现行
刑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判定从犯是指那些在特定群体
犯罪案件中,发挥着次要或辅助性的负面作用的涉案人员。就洗钱罪范畴而言,倘若某位人士协助他人掩盖、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与性质,然而其本人并未直接参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获取过程,或者仅在共同犯罪中提供了诸如提供账户、转移资金等辅助性支持,那么该名人士的行为便有可能被视为从犯。在实践操作中,法院会全面权衡各类因素以确定某位人士是否构成从犯,这些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该名人士在洗钱活动中所扮演的具体角色、其所发挥的影响力大小、参与程度、犯罪所得的金额、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状况以及是否存在
自首、
立功等特殊情节。若该名人士的行为符合从犯的法定定义,并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应给予从轻、
减轻处罚甚至免除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