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
自首乃是指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
犯罪者能够主动、自觉地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投案,同时能够如实地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交代自身所犯下的全部罪行。在此基础上,如果犯罪者在被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性手段干预之后,仍然能够如实坦白出
司法机关尚且未知晓的其本人其他罪行,那么这样的行为便可被视为自首。就您所描述的具体情形而言,倘若该名犯罪者在遭受
刑事拘留之后能够
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交代出自身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那么这样的行为无疑符合自首的所有要件。因此,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我们有理由将此类情况认定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