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此言并非意为只有当被告确已认罪方能遭受
刑事拘留之惩处。实际上,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享有在特定情况下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拘留的权力,而其中认罪与否仅是众多可能致使犯罪嫌疑人遭拘留之一种情形,并非唯一决定性之因素。实际上,诸如正在策划实施
犯罪、被他人举报
涉嫌犯罪、已获取犯罪相关
证据、预期实施自杀行为或试图逃离现场、存在
销毁证据或
串供之可能性、身份尚未明确、具有
流窜作案之嫌等诸多情形亦可成为公安机关行使拘留权的合法依据。因此,即便犯罪嫌疑人尚未认罪,但只要其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情形,公安机关均有权依法对其实施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