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被批准摄受取保候审的罪犯侦查人或是被告人理应严格遵守众多全国性的
法规和准则,其中便包括严禁擅离所居住的市区县境这一必要的条款。倘若
主犯于取保候审期内擅自逃脱,违背了身为被告在狱中必须遵守的不得擅自迁居的基本限制,负责执行相关条款的司法机构有权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仅局限于取消其保障金的交付,要求其重新缴纳
保证金、提要求提供
担保人、实施
监视居住或者对其实施
逮捕等多种手段。若
逃逸行为严重至需对其实施逮捕,则可先对其进行
拘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