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强奸罪而言,其
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取决于该
犯罪所应适用的法定最高刑。若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则其
追诉时效为五年;若其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时效为十年;若其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时效为十五年;而当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时,其追诉时效则为二十年。然而,若在上述追诉时效期限内未能对案件进行追诉,那么一般情况下将不再予以追诉。然而,若在超过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相关案件进行追诉,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后方可进行追诉。因此,强奸罪的追诉时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具体的时效期限将依据其法定最高刑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