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明文规定,若欲对
抢劫罪实施严厉的
犯罪行为制裁,则必须遵循相关规定。此款法律条文中明确标注出抢劫罪的基本
法定刑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实行
加重处罚的具体细则。倘若在某起抢劫案情中出现如下任一状况,便应立即启动加重处罚程序:1. 在他人住所内实施抢劫行为;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行为;3. 针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施抢劫行为;4. 多次实施抢劫行为或抢劫财物价值特别庞大;5. 抢劫过程导致
受害人重伤甚至死亡;6. 假扮成军警人员实施抢劫行为;7. 持有
枪支实施抢劫行为;8. 抢劫军用物资或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若案件涉及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都应严格依照相应的加重处罚规定来进行
量刑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