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于
抢劫罪的判定,其构成并没有绝对地以劫取实际财务作为必要前提。该法条明确列出了构成抢劫罪所需的判定依据,包括以
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性手段对他人公私财产进行掠夺的行为。尽管如此,此法条并无明示将实际获取财物规定为认定抢劫罪必具要件。因此,即便
行为人最终未能成功掠夺他人财物,但如果其行为达到了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要求,例如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试图强行取得财物,同样可被视为构成
犯罪。据此,关于抢劫罪的确立,并非以是否劫得财物作为唯一的决定性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