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批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须严格遵循众多规范要求,其中包括不可擅
自离开居住的市或县,亦不得擅自踏入某些特定区域,更不能与特定人士进行私密接触或通讯联络,同时也不得参与某些特定活动,以及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等等。若被取保候审者未能恪守以上各项规定,则有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
保证金被没收,甚至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后果,如
监视居住、
逮捕等。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倘若被取保候审者需前往西藏地区开展工作,他们同样需要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包括不得擅自离开居住的市或县,不得擅自踏入某些特定区域(若西藏被划定为特定区域),不得参与某些特定活动(若在西藏的工作被视为特定活动),以及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等等。若他们未能恪守以上各项规定,则有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被没收,甚至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后果,如监视居住、逮捕等。因此,在未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前提下,理论上被取保候审者是可以前往西藏地区开展工作的,但必须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若他们未能恪守以上各项规定,则有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被没收,甚至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后果,如监视居住、逮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