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相关规定,对
挪用资金罪的定义及其构成要素进行解析如下:该
罪名通常涉及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在职员工,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将其借予他人,且
涉案金额达到较大标准,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偿还;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涉案金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若挪用资金的
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则将面临更为严重的
刑事制裁。同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在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有罪的
举证责任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因此,在涉及挪用资金罪的事件中,若由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则人民检察院需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被告人为满足
犯罪构成要件而实施的挪用资金行为,包括涉案金额、资金用途以及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等方面。然而,若
自诉人提出
自诉,则自诉人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在挪用资金罪的案件中,举证责任主要由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承担,或者在
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