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一项典型判断标准为,企业的员工或其它单位的重要成员们,是否利用其职位上掌握的权力和资源,对本单位所拥有的资金作不当的处置,导致这些资金被私自使用或借予他人,并且这一行为造成的资金总额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
数额较大”的程度,虽然这笔款项没有在三个月内归还给原来的所有者,甚至进行了经济投资,或支持了
违法活动。而根据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于那些实施此类行为,导致的金额较大的,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处罚;若涉及到的金额特别庞大,那将可能遭遇更严重的
刑罚,即三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极少数情况下,若
涉案金额达到了特别巨大的标准,那么可能会遭受最高长达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那些在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针对他们的
起诉之前就归还了所挪用的资金的人,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然而从轻或减轻其处罚是完全由法律裁判决定的,同时,对于那些
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法官或许会选择减轻甚至是免除对他们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