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受害者的宽恕并不能够完全决定
犯罪嫌疑人所应承担的
刑事责任的轻重,然而,这一情节却有可能作为衡
量刑事责任的酌定因素而被纳入考量之中。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于犯有强奸罪行的人,其所应承受的基本刑事责任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若能得到受害者的谅解,那么在法院进行量刑审判时,便有可能将此视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对被告人的惩罚。然而,最终的刑期裁决仍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公正判决来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