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开设赌场罪与洗钱罪被分别明确规定于第三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九十一条之中。其中,开设赌场罪乃是指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实施开设赌场活动的行为。根据其情节的轻重,可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并处相应
罚金;若
情节严重者,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至于洗钱罪,则是指为了掩盖、隐瞒
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一系列相关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
处罚金;若情节严重者,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若一人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同时涉及洗钱行为,那么他可能会因涉嫌
数罪并罚而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所谓数罪并罚,即是指一人犯有多起罪行,需依照刑
法规定分别予以审判定罪,之后再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合并执行的
刑罚。在实践事件中,若一人同时触犯开设赌场罪和洗钱罪,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适用数罪并罚,以及如何并罚。就此问题而言,倘若一人在开设赌场的同时,通过洗钱手段掩饰其犯罪所得,那么他很可能会被判定为数罪并罚。具体的刑罚将根据其
犯罪情节、犯罪所得金额、洗钱行为的严重程度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裁决。若情节严重,可能会面临较为严厉的刑罚。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须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