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法》之条例第二百三十六条明文规定,强奸
犯罪乃指通过
暴力、威胁或其他不当方法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径。若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内,一方对伴侣实施暴力、威胁或是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实现性接触,而在此过程中并无法定的减轻或者免除
刑事惩罚情节的介入,那么此类行为有可能被判定为强奸犯罪。然而,关于犯罪成立与否仍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考虑到行为者所采用的手法、行动的性质以及受害者的意愿,同时还要审视是否存在其它法定的从轻或减轻
刑罚的条件等多方面的因素。如果夫妻在相互同意并且平等的前提下发生性关系,即便其中一方对此表示反对,通常也不会被认定为强奸犯罪。但是,如果在对方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一方仍然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实现性接触,则很可能会被判定为强奸犯罪。在实践事件中,是否构成强奸犯罪需要由公安部门展开调查取证,检察院提
起诉讼,最后由法院根据案件的详细事实和
证据做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