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明文规定,衡量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重要标准在于涉案人员实施的开设赌场行为本身,而非其个人参与赌博时所投入资金的多寡。换言之,即便某人为牟利而创设赌场,无论其个人赌资的规模如何,只要相关
证据足以确实证明其涉嫌开设赌场的
违法事实,便有可能被判处
刑罚,并构成了开设赌场罪。然而,赌资在何种程度上构成
犯罪情节则需结合具体案情加以评判,譬如说赌资多大可能影响到
量刑档次的划定和裁决结果,但与此同时,它却并非直接决定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唯一要素。因此,尽管赌资可作为量刑过程中的一项考量因素,但却无法作为判定是否构成
犯罪的唯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