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三百零三条的明确规定,开设赌场罪主要是指
行为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场地、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资金等各种便利条件,从而组织他人参与赌博的
违法行为。若有平台技术被用于实施此类开设赌场的行为,那么该平台的运营方则可能面临涉嫌触犯开设赌场罪的风险。至于如何具体处理这一问题,则需视乎平台技术在此类开设赌场行为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及所承担的责任。例如,倘若平台技术的提供者明知他人正利用其所提供的技术来开设赌场,却仍然予以协助,那么他就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
共同犯罪分子。反之,如果平台技术的提供者并不知晓他人正在利用其技术开设赌场,然而其技术却被用于开设赌场并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话,那么他同样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实践事件中,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案情来判定平台技术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
犯罪,以及究竟应被认定为何种
罪名。一旦被判定构成犯罪,相关
责任人将依法受到
刑事追责,并根据其
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处以相应的
刑罚。反之,如果情节较轻,则可能不会被判定为犯罪,或者将适用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