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的
犯罪主体应为已满十四周岁的男性。若有十四岁及以上年龄段之人,采取
暴力、
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便构成了强奸罪,并须依法进行
刑事追责。然而,该法律条款并未明文阐释十四岁以上人士能否充当强奸罪的行为主体。在实际操作中,此问题往往受到刑法一般原则以及具体条款的影响。根据刑法的一般原理,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者皆可成为
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十四岁以上的人群亦有可能成为强奸罪的行为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