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确定,需遵循以下条件:
(1)并非有效合同中的
承包人,而是
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在合法有效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存在关于实际施工人的称谓,直接称之为施工人。
(2)该承包人存有
违法行为,即并未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施
工资质,且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
建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3)尽管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关系,然而由于其实际参与了施工活动,因此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了实质性的
权利义务关系。
(4)该承包人与上位承包人(如
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人)之间并非
雇佣关系,若属于上位承包人的下属部门或受雇佣、委托
代理人员,则不得被视为实际施工人。
针对实际施工人
追讨工程款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1、实际施工人应优先向
合同相对方(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益。当实际施工人提
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时,首先应向与其
签订合同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提出诉求,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益的主要途径和主导方向。
2、实际施工人也有权将发包人作为被告直接提起
诉讼。当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益时,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的
当事人。而发包人仅需在
拖欠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为了便于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