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以三年及以上
有期徒刑的
犯罪人员,其不得适用
缓刑制度。缓刑是在
刑事诉讼中针对那些已经触犯了法律,并且经过法定程序确认为
犯罪事实且应当受到
刑罚惩处的
行为人,先行宣告认定其有
罪名成立,暂时不对其所判处的刑罚加以实际执行。缓刑的
适用范围仅限于被判处在
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