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执行程序中被依法宣告终止,仍有重新
申请执行的可能;
然而,倘若申请执行方主动撤回
强制执行申请,则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终局裁定,至此执行程序即告结束。在此情况下,若判决已经正式生效,申请执行人在自判决日期算起两年之内,仍有权向同一法院再次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
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