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案中,虽然涉案交易流水达到了两万元,但尚未超过其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的上限,因此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所认定的“
情节严重”之情形,故未达到法定的
量刑标准,此时不应视为
帮信罪的成立条件。
2、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当
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行为时,仍为其实施
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便利,且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并且可能被处以
罚金;若涉及到
单位犯罪的情况,则应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处理,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
处罚。在存在上述两种
违法行为的同时,若还涉嫌构成其他犯罪的,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
罪名与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