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两度审理并作出最
终审判之后,
当事人已经丧失了进一步上诉的权利。
然而,对于被指控者以及自行提
起诉讼的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来说,如果对地方法院初审阶段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决持有异议,仍享有向上一级别人
民法院提交书面
申诉或当面陈情上诉的权力。需要注意的是,仅限于对各级人民法院初审阶段所作出的
判决和裁定提出上诉。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
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
辩护人和
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