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司法鉴定机构有责任于与委托人签署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委托事项的鉴定工作。
然而,在遇到某些特殊情况时,如鉴定事项涉及到复杂、疑难且具有特殊性的技术难题,抑或在进行检验过程中所需耗费的时间较为漫长,经过本机构负责人的批准,鉴定工作完成的时间最多可予以适当延期,但此种情形下的延长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因此,如果
鉴定程序能够立即启动并受理,那么自签署协议之日起,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案件可能会在一周左右的时间内完成鉴定。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