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从事卖淫活动而被
羁押超过3次者,其应受到10天至15天的
拘留惩罚,同时,警方也有权处以低于五千元人民币的
罚金;
若情节相对轻微,则
处罚方式可能为5天以下的拘留或者不超过五百元人民币的罚款。
如果在公共场合进行拉客招嫖行为,那么将面临5天以下的拘留或者不超过五百元人民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
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
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规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